仲裁程序的开始
收到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用后,华南分会秘书处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寄送给双方当事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同时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反请求(如有的话)。仲裁程序自此开始。
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如要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也应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预缴有关仲裁费用,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仲裁庭的组成
按照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双方选定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组成3人仲裁庭(如一方或双方不选定,逾期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一旦组成仲裁庭,华南分会秘书处即向双方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
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经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退出仲裁。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开庭通知
仲裁庭组成后,与华南分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华南分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
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证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到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均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影响。
仲裁庭可以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报告均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有权对证据的相关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决定。
调解
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 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由当事人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裁决及其效力
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