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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判处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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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判处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日期: 2023/12/20 15:17: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判处的依据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判处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判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该罪。

二、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要求主体主观上为故意。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判处

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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